扶贫开发是党和政府针对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为缩小贫富差距,提高贫困地区人民生活水平,最终解决和消除贫困的一项重要举措。以河南省某县级市为例,该市现有贫困乡镇1个,贫困村22个,贫困人口9400人。《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实施以来,该市财政局、农业局和相关金融机构相互配合,有力地促进了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但在扶贫工作中仍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金融服务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缺位现象应引起重视。
存在的问题:
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大量减少,金融体制和金融支撑不足,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存在缺失现象。目前,农村贫困地区的金融支撑主要来自农业银行。随着农业银行商业化进程的加快,由农业银行传递和管理扶贫贴息贷款的实际投放、分配和使用,与《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要求有明显的差距。此外,农行贷款申请和审批程序复杂,贷款申请者需提供实物担保。加之农业银行在乡镇一级的机构大多已撤并和撤销,也制约了扶贫信贷资金的投放和使用。
近几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该市辖内工行、建行、中行在县域乡以下的下设机构全部撤并,农业银行在乡镇的营业机构仅余3家,农村信用社为了保证资金安全,也撤并了一些村级代办站。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残缺不全现象在贫困地区尤为突出。
农村扶贫贴息贷款“扶贫效应”弱化问题突出。当前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普遍存在着投入不足的问题。截至2010年6月末,该市农行扶贫贴息贷款余额为457万元,全部投入到中小企业当中,并且都是在2000年以前完成投放的,近几年几乎没有增加,且有90万元已形成呆账,不良率占19.6%。由此可见,扶贫贴息贷款并没有用在贫困地区的扶贫项目上。
相关建议: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机构和体系,健全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支农资金投入机制。
县域金融机构要不断加大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力度,按照银监会的有关要求,适量增加乡镇营业机构,合理摆设网点布局,完善服务功能。对于确不能设立金融服务网点的贫困村,要通过设立咨询台、金融服务流动车的形式为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放宽对公益性、准公益性的小额贷款机构的金融准入,加快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拓宽民间资金对农村金融的准入途径。逐步放松利率限制,允许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批发贷款,并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为公益性、准公益性的小额贷款机构创造出更宽松的市场环境。
进一步加大农村扶贫资金投入力度,把农民的储蓄用在新农村建设中,用在扶贫开发上。调整扶贫信贷资金投放方向,将扶贫信贷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各行业龙头企业的发展,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扶贫开发。应运用市场机制,从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入手,以有偿转让等方式,引导民营资本参与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同时严格资金管理,努力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各项扶贫资金要重点投向贫困村,重点支持实施整村推进计划、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的主导产业。
完善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系,建立信贷扶贫统计制度,将农村扶贫贴息纳入人民银行的监督范围。建议由财政部、农业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对贴息资金和利率实行全程监督,同时人民银行建立信贷扶贫统计制度,对县域扶贫贷款按月进行统计,以全面掌握扶贫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同时经办金融机构应按时将扶贫贷款上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和个人基础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为宏观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