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国典当 > 典当政策法规 > D-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http://www.rzdb.org 时间:2009-04-27 18:27来源:未知 【字体:
  
199312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 200811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第八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九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条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十三条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四条
------分隔线----------------------------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相关的文章
最新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论坛热帖
博客热文
推荐阅读
  • 资讯排行|
  • 信用担保|
  • 小额信贷|
  • 典当机构
  • 

    服务热线:010-51906154  新闻投稿:010-51906467   Email: edu@rzdb.org
    Copyright © 2005-2010 rzdb.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融资担保在线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国培机构旗下网站:
    融资担保在线
    中国总会计师教育网
    担保在线

    ICP提供商:北京国培网信息管理咨询中心 
    工信部ICP备案:[京ICP备08006709号]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