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综[2007]3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榕政综[2007]3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财税[200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精神,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
国税函〔2007〕127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对外提供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6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
黑政办发〔2007〕7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担保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现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担保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相关业务庭及辖区各基层法院进行学习,正确加以适用。适用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院民二庭。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铜政办〔2007〕9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委、市财政局《铜陵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补贴及奖励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