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中小企业局(办),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加强担保机构备案工作,规范山东省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根据《山东省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规定,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制定了《山东省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中小企业局(办),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加强担保机构备案工作,规范山东省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根据《山东省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规定,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制定了《山东省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2008]127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的相关文件,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现将该《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
银发〔2008〕1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支持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9]129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银行要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要求,抓紧制定或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操作细则,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
鄂政办发[2008]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政办发〔2007〕144号
东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开发区、沿海经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东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