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通知(甘政办发〔2008〕13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通知(甘政办发〔2008〕13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项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辽政发〔2008〕4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7〕20号),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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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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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各有关金融机构:
《无锡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休宁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皖政办〔2008〕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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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及《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请组织实施。
附件:
1《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2《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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