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今年,江西省在2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所有行政村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年底完成试点任务。2011年向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逐步推开。
此次试点的对象包括农村低保对象、扶贫对象。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扶贫标准以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为准,2010年的扶贫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1196元。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的扶贫标准。
江西省要求,对农村低保对象,要力争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扶贫对象,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产业开发、扶贫易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扶贫经济实体股份分红、小额信贷及贴息、互助资金、教育免费及补助、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帮扶等形式,确保扶贫对象受益。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以及被拐卖后获解救的妇女儿童家庭提供重点帮扶。
本月底将完成对象识别工作,10月底前建立对象台账。对两项制度扶持确认对象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对于申请享受两项制度的,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规定分别进行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对象的,报县级扶贫和移民部门审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扶贫和移民部门、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
此外,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已实现脱贫致富的,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无意见后,要停止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收入下降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要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返贫的,要将其吸纳为扶贫对象。




